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152号罪犯郭文欣,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0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郭文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5月10日至2028年8月9日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昆刑执字第195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文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第25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文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昆刑执字第24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文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11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文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郭文欣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43.86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郭文欣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明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