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刑更43号罪犯谢尚林,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文盲,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拉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谢尚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11390.25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藏法刑三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定性及民事赔偿,改判谢尚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11年7月7日被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1日本院以(2013)藏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准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身。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监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接受思想、劳动教育改造,经过警官教育能逐步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对监区下达的各项任务都能高质量按时完成,各方面表现良好,确有突出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谢尚林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谢尚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谢尚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28日至2036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卓 嘎
审 判 员 卓 玛
代理
审判员 王友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