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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1423号

吴明礼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吴明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423号罪犯吴明礼,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1年3月30日、2013年7月30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吴明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明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明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张相昆

审判员  施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秋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