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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758号之二

项燕与浙江省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燕,浙江省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758号之二

原告:项燕,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浙江省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汪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燕与被告浙江省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