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702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2号。
负责人:陈志国,行长。
被告:东阳市瑞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东路322号3单元502室。法人代表:张鹤林,总经理
被告:郭跃钢。
被告:吕志贞。
被告:张绍平。
被告:王晓勇。
被告:赵晓君。
被告:张建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瑞通贸易有限公司、郭跃钢、吕志贞、张绍平、王晓勇、赵晓君、张建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青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张清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