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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075号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07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文彭,徐州市云龙区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峻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