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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锦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广、廖细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锦福贸易有限公司,张玉广,廖细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5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锦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75081339。法定代表人王家穴,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广,男,住所地大田县。被执行人廖细妹,女,住所地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锦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广、廖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锦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广、廖细妹于2016年7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池 伟

审 判 员  陈源肖

代理

审判员  方来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