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字第68号
申请人:张青各,女,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
申请人:徐守信,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
被
申请人:王好然,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客车,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小型客车查封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风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