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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213号

宗有艳与谢军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有艳,谢军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宗有艳,女、汉族,1994年3月3日生被执行人谢军政,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宗有艳与谢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有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谢军政偿还申请执行人宗有艳借款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军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军政偿还申请执行人宗有艳借款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宗有艳兑付了案件款7000元整,被执行人谢军政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