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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122号

李玉环与王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云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122号申申请执行人李玉环。被执行人王云彪。本院在执行李玉环与王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