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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0212民初3072号

郑英霖、叶国辉与叶国辉、瑞金市黄柏乡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英霖,叶国辉,瑞金市黄柏乡煤矿,范淑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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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2**民初3072号原告郑英霖,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山、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辉,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瑞金市黄柏乡煤矿,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柏村村。法定代表人谢广洲。被告范淑真,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霖与被告叶国辉、范淑真、瑞金市黄柏乡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英霖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郑英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英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英霖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