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2**民初3072号原告郑英霖,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小山、蔡明钦,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国辉,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瑞金市黄柏乡煤矿,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柏村村。法定代表人谢广洲。被告范淑真,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霖与被告叶国辉、范淑真、瑞金市黄柏乡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英霖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郑英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英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英霖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