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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710号

邵新贵与威海都乐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新贵,威海都乐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邵新贵。

被执行人:威海都乐斯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2015)威经劳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劳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