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思澄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ubenRubioLoriente,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鹏宇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思澄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205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地不同,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住所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已搬至宁波市江东区,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苏鹏宇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营业执照记载的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故原审裁定以此确定被告住所地并进而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虽称其实际经营地已搬至宁波市江东区,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贤军
代理
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
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卢秧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