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民初2167号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167号

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刚,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敏,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巨龙镇,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青平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吕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