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281号原告陈剑。被告石巨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石巨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陈剑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志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