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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281号

陈剑与石巨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剑,石巨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281号原告陈剑。被告石巨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诉被告石巨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剑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陈剑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志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