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572号原告汪军,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铁树,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马丽,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军与被告王铁树、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军撤回对被告王铁军、马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汪军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