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4690号

罪犯卞荣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卞荣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690号罪犯卞荣花,女,汉族,文盲,1962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2日作出(2012)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荣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3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卞荣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卞荣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卞荣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卞荣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