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高太亭,男,1968年出生,回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刘洪琴,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尹海彬,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太亭与被执行人刘洪琴、尹海彬(2016)鲁0902民初12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外(正在评估拍卖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鲁09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