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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900号

高太亭与刘洪琴、尹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太亭,刘洪琴,尹海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900号申请执行人高太亭,男,1968年出生,回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刘洪琴,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被执行人尹海彬,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太亭与被执行人刘洪琴、尹海彬(2016)鲁0902民初12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外(正在评估拍卖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鲁09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大勇

审判员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