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吴庆华,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张兴龙,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丁婷婷,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吴庆华与被执行人张兴龙、丁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现双方均要求按和解协议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2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继东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