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792号罪犯张乐云,女,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张刑初字第0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乐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2014年1月20日、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2)、(2013)、(2015)宁刑执字第7298号、第11800号、第3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乐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乐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张乐云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乐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乐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