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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880号

刘国清与张春光、孙青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清,张春光,孙青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880号

原告:刘国清。

被告:张春光。

被告:孙青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清与被告张春光、孙青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清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春光、孙青果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光、孙青果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晋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