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880号
原告:刘国清。
被告:张春光。
被告:孙青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清与被告张春光、孙青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清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春光、孙青果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光、孙青果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晋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