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039号原告星统年,男,汉族,生于1942年9月29日。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林业局。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原告星统年诉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林业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星统年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陶丽萍
审判员 周春玲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洪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