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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039号

星统年诉海东市乐都区农牧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星统年,海东市乐都区林业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039号原告星统年,男,汉族,生于1942年9月29日。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林业局。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原告星统年诉被告海东市乐都区林业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星统年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陶丽萍

审判员  周春玲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洪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