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121号之一
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雨,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钰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钰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鲁1721民初3121号民事裁定:
一、查封被告周钰翔名下的曹县诚鹏·中央华府2-1-3104号房屋;
二、查封登记在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曹县长江东路路南中央华府19-1-202号房屋。同日实际执行查封了上述房产。2016年7月28日,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钰翔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周钰翔房产和原告担保房产的查封,亦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钰翔的诉讼;
二、解除对被告周钰翔名下的曹县诚鹏·中央华府2-1-3104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登记在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曹县长江东路路南中央华府19-1-202号房屋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保全费1762元,共计4275元,由原告曹县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剑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