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7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基督教青年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蔡葵,主席。
委托代理人:董越,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公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号***室。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创世商务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号青年会大楼***室。
法定代表人:张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基督教青年会(以下简称基督教青年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公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瑞物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创世商务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酒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基督教青年会申请再审称:
一、法院认定朱宇系被非法剥夺公司经营管理权、撤销法定代表人身份,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错误。
二、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及补充协议加盖公瑞物业公司已公告作废的公章错误。
三、法院对于同样是发生于“朱宇系被非法剥夺公司经营管理权、撤销法定代表人身份,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期间的合同效力,有着与本案相矛盾的认定。创世酒店公司提交意见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2011年9月14日公瑞物业公司与基督教青年会和创世酒店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公瑞物业公司与创世酒店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无公瑞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的签字,且协议签订时朱宇与公瑞物业公司因虚假登记变更法人代表的行政案件尚在诉讼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瑞物业公司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公瑞物业公司明确表示上述协议并非法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不足以认定系公瑞物业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现有证据无法推翻原判决。因此,基督教青年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基督教青年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伟红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