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权建明,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本院受理权建明申请执行李艳艳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