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168号
原告:焦某,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