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4168号

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168号

原告:焦某,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