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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刑初49号

杨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5刑初49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宽红,男,1971年4月14日生,身份证号1422271971********,汉族,宁武县薛家洼乡宽草坪村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军苑小区。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10月22日生,身份证号1422271972********,汉族,宁武县阳方口镇郭家窑村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军苑小区。2015年10月26日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杨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无理上访对政府进行威胁,勒索钱款7.2万元,2人领款后又以上访相要挟向XX金索要上访费用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2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且后一次敲诈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23条。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对起诉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户籍地为阳方口镇郭家窑村,其与被告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占用郭家窑村土地,该公司补偿村民每人12.2万元。2015年4月15日,24名出嫁女选出的4名代表与朝凯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出嫁女中有地有户者每人补偿5万元、无户有地者每人补偿3万元,王某某属于有户有地的出嫁女。协议签订后,杨某某、王某某拒绝领款,要求补偿其12.2万元,为此,2人多次到北京、省、市上访。2015年国家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王某某到北京以冲撞阅兵仪式要挟政府,杨某某则以发短信方式要挟,8月2日,杨某某给阳方口镇党委书记陈玉峰发短信称“陈书记你好,我在北京十多天,明天要去长安街,也就是中南海附近,至于后果我已想到,对不起了陈书记”,8月27日,杨某某给阳方口镇党委书记陈玉峰发短信称“9月3日临近,主意已决,彼此后果各自衡量,四个字破釜沉舟”,镇政府迫于信访维稳压力,答应杨某某12.2万元的要求,后阳方口镇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XX金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自筹2.2万元,先支付杨某某3万元,并约定王某某从北京回来后再支付剩余的4.2万元,王某某回来后,镇政府支付了剩余的4.2万元。9月1日朝凯公司支付杨某某5万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向阳方口镇政府退还7.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2015年9月30日宁武县阳方口镇人民政府的报案材料证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占用郭家窑村土地,但土地补偿款未达到王某某与其丈夫杨某某的要求,2人多次进京上访,2015年9月3日大阅兵期间,2人对镇政府进行要挟,为了确保阅兵期间的信访安全,阳方口镇政府以个人贷款方式满足了2人的要求,其中朝凯煤业支付5万元,镇政府支付7.2万元。现王某某与其丈夫杨某某再次要挟镇政府,要求补偿其近几年的上访费用,否则再次上访。宁武县公安局阳方口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4日,郭家窑村出嫁女与朝凯公司因土地补偿达成协议,出嫁女中有地有户者补偿5万元,有地无户者补偿3万元。王某某属于有地有户的出嫁女,在协议书签字同意后又反悔,拒绝领取补偿款项,并多次与其丈夫杨某某进京赴省上访。2015年8月下旬,王某某以进京冲击阅兵仪式为要挟,一再给政府施加稳控压力,杨某某则多次给镇党委书记陈玉峰发短信进行威胁恐吓,9月30日,镇政府贷款7.2万元,连同朝凯公司的5万元,一次性付给2人共计12.2万元,2人领款后,又给副书记XX金打电话索要上访费用1万元。2015年10月9日询问XX金笔录证实:我是阳方口镇政府党委副书记。从2014年9月开始,我分管信访工作,王某某和其丈夫杨宽红多次到省、市、北京上访,给政府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镇政府多次进行调解协商,他们都不听劝阻。2015年8月下旬,王某某又到北京上访,声称要在9月3日大阅兵期间冲撞阅兵仪式,而她丈夫杨宽红则找陈玉峰书记索要土地补偿款12.2万元,否则后果自负,他还给陈书记发短信说“9月3日临近,主意已决,彼此后果各自承担,4个字破斧沉舟”,陈书记把信息转发给我,让我考虑大局,不能影响国家正常阅兵,并让我找钱给杨宽红,我自己找了2.2万元,又到信用社贷款5万元,后我和吴建国去朝凯公司财务室分两次给了杨宽红8万元(其中5万元是朝凯公司给的,3万元是我们给的),并和他说你把王某某从北京叫回来,剩下的4.2万元等你妻子回来后给你。王某某回来后,我在办公室把4.2万元给了他们,他们以土地补偿款的名义给镇政府打了7.2万元收条。郭家窑村村民土地补偿标准是12.2万元,出嫁女中有户有地的是5万元,有户无地的是3万元,王某某应领取5万元。因为王某某和杨宽红要享受和郭家窑村民同样的待遇,所以就打的土地补偿款的领条。他们领完钱后,又给我打电话索要这几年的上访费用1万元。2015年10月9日询问吴建国笔录证实:我是阳方口镇的人大主席,分管环保、集镇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包片为阳方口镇三岔片(三岔村、半山村、贾家堡村、郭家窑村)。因2007年煤矿整合占用郭家窑村土地166亩,村民先后分到土地补偿款12.2万元,2012年8月郭家窑村24名出嫁女集体反映她们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2014年3月,24名出嫁女选出的代表王翠兰、郭玉英、李秀花、王二花与朝凯煤业公司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出嫁女中有户有地的16户每人5万元,有地无户的8户每人3万元,协议达成后,出嫁女领取了补偿款,只有王某某同意后又反悔拒绝领取补偿款,要求和其他村民一样分12.2万元,并纠集其丈夫多次进京赴省上访,通过电话、短信威胁政府工作人员,给政府造成压力,王某某还被训诫1次,因为此事其丈夫还去县委堵门闹事。2015年9月3日左右,杨宽红给陈玉峰书记发短信说“9月3日临近,主意已决,彼此后果各自承担,4个字破斧沉舟”,镇政府无奈贷款给付杨宽红7.2万元,连同朝凯煤矿的5万元补偿款,共给付12.2万元。2015年10月29日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陈玉峰自述材料证实:王某某和杨宽红夫妻以朝凯集团占地为由向政府索要补偿款,曾数次赴省进京上访,经过多次接访及沟通、协调,始终无法解决。今年9月3日国家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王某某提前进京要挟,杨宽红则以发短信方式要挟。8月2日,杨某某给我发短信“陈书记你好,我在北京十多天,明天要去长安街,也就是中南海附近,至于后果我已想到,对不起了陈书记”;8月27日,杨某某给我发短信“9月3日临近,主意已决,彼此后果各自衡量,四个字破釜沉舟”;9月3日前,杨某某到我办公室与我说“村民补多少,你给我多少,必须补足12.2万元,给不了后果自负,答应条件,就打电话让老婆从北京回来,这次解决不了,还有五中全会”。面对其要挟,考虑到大局问题以及国家盛大庆典之日不能出错,我勉强答应,并和镇其他领导商量后答复了杨某某的要求,由朝凯公司按外嫁女补偿标准给付其5万元,剩余7.2万元由元金副书记筹借解决,王某某回来后又打电话索要车票钱和多年的上访费用。6、宁武县郭家窑村土地租赁补偿协议证实:2007年8月13日,朝凯煤业有限公司从郭家窑村租赁土地166亩,租金为500万元。7、宁武县公安局阳方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我辖区阳方口镇阳方口村村民杨宽红与薛家洼乡宽草坪村的杨某某是同一人,系重复户口。山西忻州神达朝凯煤业有限公司与王翠兰、郭云英、李秀花、王二花4名村代表的补充协议书证实:2015年4月15日,双方约定出嫁女中有户有地的每人补偿5万元,没户有地的每人补偿3万元。9、郭家窑村出嫁女商议土地补偿款会议材料证实:2014年3月1日,24名出嫁女选出的王翠兰、郭云英、李秀花、王二花4名村代表与朝凯公司就土地补偿进行协商,协商结果所有人都应认可。10、2015年3月18日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答复意见书证实:关于外嫁女土地无法补偿到位的问题,镇政府经多次与矿方进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嫁女有户有地的补偿5万元,有地无户和有户无地的补偿3万元,于2015年7月底前分批付清。对于此答复,王某某拒不签收。11、2015年6月25日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2015年信访矛盾化解情况汇报材料证实:目前我镇信访矛盾难以解决,尤其是郭家窑村的杨宽红、王某某等人属于多年缠访户,上访内容不断变化,故无法解决,存在非法隐患。12、2015年9月21日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关于王某某、王开文信访案件约谈化解稳控情况材料证实:王某某、王开文系阳方口镇郭家窑村人,因煤矿整合土地补偿不满意,而引发进京非访事件,经过阳方口党委书记陈玉峰同志进行约谈,已于9月对其上访事项进行处理,信访人表示就此事不再上访。13、2015年7月9日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王开文、王某某、祁焕青信访案件情况汇报材料证实:宁武县纪委接到王开文、王某某、祁焕青反映郭家窑村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后,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但由于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劝解难度大,信访诉求涉及面广,无法达到信访人目的。14、2015年11月1日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关于王某某、杨宽红上访事项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王某某夫妇因不同意朝凯公司以5万元的标准补偿,多次到镇政府闹访,并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以赴京上访要挟政府,导致阳方口镇政府抽调大量人力进行信访维稳,2015年3的次信访维稳费用近10万元,镇政府迫于无奈,最后以个人贷款方式支付王某某索要的补偿费,但2人拿到钱后,又向镇政府追要上访费用。15、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档案证实:2015年9月2日XX金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16、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杨某某于9月1日向忻州朝凯煤业领取补偿款5万元。17、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收条证实:2015年9月7日,杨某某、王某某从镇政府陈书记办公室领取占地补偿款7.2万元。18、2015年11月16日宁武县阳方口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今年11月13日,阳方口工矿镇政府在宁武财政局大门口收到杨某某、王某某委托杨兰正退还的土地补偿款7.2万元。19、宁武县公安局阳方口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我局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杨某某于同日归案。20、短信内容照片证实:2015年8月2日,杨某某发送短信称,陈书记你好,我在北京近10多天,明天我要去长安街,也就是中南海附近,至于后果我已想到,迫不得已没办法,对不住了陈书记;2015年8月27日,杨某某发送短信称,9月3日临近,主意已决,彼此后果各自衡量,四个字破釜沉舟。21、2015年11月5日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2015)声检字第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录音“通话录音1308039****-150830-153253.m4a”中录音远端的男性说话人与样本中鉴定对象杨某某是同一人。22、2016年4月9日询问王二花笔录证实:我的户在阳方口镇郭家窑村,2008年郭家窑村土地被朝凯公司占用。我领了5万元土地补偿款,我和王某某是一个村的,她户籍和土地都有,也能领5万元。2014年7月,我们在协议上签字按印,我们都同意协议内容,当时签字按印时我们24个出嫁女都在场,王某某也在。23、2016年4月19日询问王翠兰笔录证实:我以前的户在阳方口镇郭家窑村,结婚后就把户迁到了我丈夫村。2008年朝凯公司占用郭家窑村土地,我属于有地无户的出嫁女,我领取了3万元。王某某是我们村的,她有地有户能领5万元。2014年7月,我们在协议上签字按印,我们都同意协议内容,当时签字按印时我们24个出嫁女都在场,王某某也在。2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我还叫杨宽红,我妻子的户在郭家窑村,郭家窑的土地被朝凯公司占了,2008年郭家窑村委给了有户有地的村民2.2万元,2009年给有户有地的村民10万元。我妻子王某某是村里的出嫁女,有户有地,但朝凯公司和村委不给这部分钱,侵犯了法律给予妇女的权利,因此24个出嫁女就开始上访反映此事,到过阳方口镇政府、宁武县委县政府、信访办、纪委,还去过忻州市纪委、信访办、省信访办、省纪委、国务院信访办、国土资源部,中纪委、中组部、全国人大等机关,还给总书记、总理写过信,后国土部答复找当地部门解决。我是从2012年开始上访的,我妻子王某某是从2014年3月份开始上访的。2014年5月份,阳方口镇政府给解决过此事,朝凯公司给有户有地的出嫁女5万元、有地无户的给3万元,其他出嫁女都同意了,但我和我妻子不同意,也没在协议上签字和捺印,因为我妻子在村里有户有地,补偿方案没有达到男女平等、权益公平,所以我们不认可。2015年8月10日,我妻子王某某去北京上访。8月12日、13日,阳方口镇政府找我协商此事,但没有协商成。8月27日,我给陈玉峰书记打电话说“王某某在北京,你处理不了这件事,她要有过激行为,我也没办法。”,我还给陈玉峰书记发短信说“九月三日临近,主意已决,彼此后果各自衡量,四个字破釜沉舟”,别的短信内容记不清了,目的就是提醒他尽快解决此事,避免我妻子走极端,以挽回宁武县的声誉。后经过8月28日、29日两天商量,XX金副书记让我去处理此事,我们达成了协议,XX金副书记按我的诉求付了我土地补偿款3万元,朝凯公司向我邮储账户汇入5万元,剩余4.2万元则在我妻子从北京回来后付清。我妻子9月1日从北京回来,9月7日,我和妻子到镇政府领取了剩余4.2万元款项,并写下领取土地补偿款收条。关于向镇政府要上访费用一事,我没有要过。我没有敲诈勒索,我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的。2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的户籍在阳方口镇郭家窑村,郭家窑的土地被朝凯公司占了,村民两次分得土地补偿款12.2万元,我是郭家窑的出嫁女,但没有给我分钱,我和我丈夫就一直找村干部、乡镇领导、县领导解决,但没有解决,2015年5月份,镇政府、朝凯公司和出嫁女代表王兰兰商量下出嫁女每人5万元,我不同意,所以没有去领,我觉得男女平等,我的户和地都在郭家窑,医疗也和别人交的一样的,所以不公平。2014年5、6月份,王兰兰给我打电话说:“让咱们村的出嫁女到阳方口地税局二楼开会,解决土地补偿的问题”,我去参会,会议上协商成有户有地的每户5万元,有地无户的每户3万元,我们村的出嫁女在一个表上签字,开始我不同意签字,后来王兰兰说你先签了字哇,完了咱们再协商,说是最少也能补偿3到5万元,可能还比这补偿的多,于是我就在那张表上有我姓名的那一栏填写了“同意”和我的名字。我是后来才知道我们村的出嫁女代表是王兰兰。后我就开始上访,我主要去北京上访,我去过北京信访局和国土资源部,这些部门给我的答复是回当地解决,北京信访局给宁武政府写了信函,我要求的土地补偿款是12.2万元。2015年8月13日,我又去北京上访,我丈夫杨某某去了阳方口镇政府,后陈玉凤和XX金分别给我打电话说:“你回来吧,给你解决你的问题,你在北京也解决不了问题”,我说:“那我回去是以5万元解决呀还是以男女平等解决呀”,他们说是以男女平等解决呀,然后我于9月2日坐火车回的阳方口,9月7日我和我丈夫到阳方口镇政府找XX金,XX金跟我要了我的邮政储蓄卡卡号,先给我卡上打了3万元,后又打了5万元,最后在陈金元的办公室给了我4.2万元的现金。我丈夫给写了两个领条,一个写了7.2万元的,另外一个写了5万元的。我没有要过上访费用。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自愿商定土地补偿标准后,多次到北京、省、市上访,在2015年国家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进京对镇政府进行威胁,镇政府迫于无奈给予其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2被告人已将7.2万元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赫 东

审判员 冯丽媛

审判员 张淑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