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6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禄,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原彪(原禄之兄),1968年4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新科铸造(北京)有限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原禄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禄于2015年1月29日以亚新科铸造(北京)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在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期间,亚新科铸造(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注销。但亚新科铸造(北京)有限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审法院,导致原审法院仍将已注销的亚新科铸造(北京)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9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晓云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代理
审判员 易晶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