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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2603号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嘉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6执26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蔡逸冬,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洵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吴嘉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嘉莉缴纳社会抚养费64542元,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20日缴纳了19400元,剩余45142元未缴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鉴于目前计生政策的调整,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计生案件处理的精神和部署,要求暂缓执行。故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新政策正式出台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因计生政策的改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毅恒

代理

审判员  黄继锋

代理

审判员  贾存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