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蔡逸冬,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洵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吴嘉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嘉莉缴纳社会抚养费64542元,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4月20日缴纳了19400元,剩余45142元未缴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表示,鉴于目前计生政策的调整,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计生案件处理的精神和部署,要求暂缓执行。故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新政策正式出台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因计生政策的改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毅恒
代理
审判员 黄继锋
代理
审判员 贾存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淑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