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刑初161号

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农民。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11时22分,家住临颍县窝城镇白坡村的被告人刘某为吃菜在屋后种植的一大片罂粟植株被窝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期间发现,经现场铲除后清点,共有928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28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书证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案发现场照片、临颍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暂存毒品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种植罂粟植株928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系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代理

审判员  鲁远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