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2行审187号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罗春宜,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黄志祥,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石建香,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居民。申请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申请人黄志祥、石建香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黄志祥、石建香作出的新计生征潭字(2015)第2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亦无不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黄志祥、石建香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黄志祥、石建香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新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黄志祥缴纳社会抚养费6474元,石建香缴纳社会抚养费647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守忠
审判员 李 妮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