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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416号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上诉吴正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吴正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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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公寓)S座406座。负责人张爽,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斌,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斗,男,1974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正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周维平及张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园林绿化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理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娈

书 记 员  焦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