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执7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刘后卿、刘后相、刘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刘后卿,刘后相,刘忠领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住所地鄄城县。法定代表人王胜依,行长。被执行人刘后卿,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后相,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忠领,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后卿、刘后相、刘忠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据(2015)鄄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秀东

审判员  张 建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