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民初1539号

罗永红与李玲玲、蔡再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永红,李玲玲,蔡再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539号原告罗永红,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婉妮,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玲玲,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再显,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红与被告李玲玲、蔡再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红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永红以其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永红负担。

审 判 长  郭清漂

审 判 员  王雅稚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