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白山市,居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顺翔小区11号楼三单元301室。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监视居住。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4月间(具体时间不祥),在自己昵称“带你飞”,QQ号码为×××的空间内创建两个空间相册,分别命名为“0.0”和“手机相册”,且分别向“0.0”的相册内上传1077张图片,向“手机相册”内上传5张图片,累计共计向该QQ空间内上传1082张图片。王某某未对该空间相册进行加密,其QQ好友83人均有权浏览。2015年6月16日白山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白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当日公安民警在白山市合兴大厦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将王某某向QQ空间上传图片时所使用的电脑予以扣押。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白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对QQ号码为×××的QQ空间内提取的1082张图片进行淫秽物品鉴定,该空间内1082张图片中有835张图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书,白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培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