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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915号

罪犯程伟减刑一��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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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15号罪犯程伟,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9日作出(2001)宿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程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作出(2001)苏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程伟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程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程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2009年4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7)、(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5882号、第2185号、第3441号、第92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伟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