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惠众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坊镇西榆林村。法定代表人李生玉,厂长。本院执行申请人宋某与张家口市惠众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从蒙牛乳业(察北)有限公司处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应收款67960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125元,已返还申请人66835元。现申请人就剩余未履行部分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部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02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平
审 判 员 袁修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