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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7789号

赵贺玲与王秋菊、李郑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秋菊,赵贺玲,李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菊,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贺玲,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郑军,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秋菊因与被上诉人赵贺玲、李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秋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秋菊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上诉人王秋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付大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创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