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幻乐园游艺厅负责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国庆、李慧,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汪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许某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商国际酒店3楼其经营的美幻乐园游艺厅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1台、“奔驰宝马”游戏机1台,共有18个可单独有效操作的机位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2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6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厅并抓获被告人许某,当场查获上述2台游戏机及钥匙2串。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李某、帅某甲、帅某乙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视频、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收缴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请求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结合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游戏机2台及钥匙2串,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