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6204号原告戴真莲,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戴翠蓉,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戴真莲诉与被告戴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戴真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真莲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真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戴真莲负担。
审判员 黄清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