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95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2月7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