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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795号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95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2月7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广秀,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