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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57号

商丘市金丰棉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丘市金丰棉业有限公司,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金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士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代表人姚彬,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金丰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通洋纺织有限公司使用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商丘市金丰棉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执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红军

审判员  孙振明

审判员  黄茂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