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欧光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煜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号。
法定代表人:XX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厦门煜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孔 华
代理
审判员 李新荣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