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437号
原告:孟学长,男,汉族。
被告:班国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学长诉被告班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学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孟学长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晁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