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794-1号申请执行人何福江,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祥山,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薛建新,女,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韩士泉与孔祥山、薛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市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