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执794-1号

何福江与孔祥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福江,孔祥山,薛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794-1号申请执行人何福江,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孔祥山,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薛建新,女,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韩士泉与孔祥山、薛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市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3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田 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