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
负责人:倪永,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崇仁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裘斌辉。
被执行人:裘斌辉。
被执行人:裘紫燕。
被执行人: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渝锋。
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过玉龙。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芋食品)、裘斌辉、裘紫燕、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嵊州市国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机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水晶芋食品、金太阳公司、国荣机械已歇业,水晶芋食品、金太阳公司、裘斌辉、裘紫燕财产也均已另行设定抵押,本院正在另案处置中,尚需较长时间,国荣机械财产已处置完毕,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健民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欢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