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728号
原告:贺某,男,生于1980年12月1日,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女,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