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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728号

贺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728号

原告:贺某,男,生于1980年12月1日,汉族,农民。

被告:段某,女,生于1982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忠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