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5556号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露,曹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露,曹淑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556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30481W。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该公司职工。被告张露,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曹淑芹,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露、曹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向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