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3384号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万通新世界B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赵洪超,经理。被告BardeurFrancesa,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法国国籍,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佟伟,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BardeurFrancesa、被告佟伟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BardeurFrancesa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BardeurFrancesa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嘉
审 判 员 郝婷婷
代理
审判员 闫永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