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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1195号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5民初1195号原告邵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君山,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山丹县居民。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君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农历12月27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月28日双方在山丹县老军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2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周某甲、周某乙。2012年6月1日生于一男孩,取名周某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一般,能维持基本的家庭生活。后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对原告缺乏信任,对原告和孩子缺少关心,而且经常为家庭琐事辱骂和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进行交流沟通。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忍让着被告,希望被告有所改变,但被告却没丝毫改变。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但被告仍然没有任何变化,依然对被告表现冷漠,而且被告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深深伤害了原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周某甲、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周某丙,抚养费各自承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0000元。被告周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农历12月27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1月28日双方在山丹县老军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10月12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周某甲、周某乙。2012年6月1日生于一男孩,取名周某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山丹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2015)山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谈婚时间长,婚前感情基础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该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也未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交流沟通,面对婚姻危机,均应认真反思各自的过错,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宽容善待对方,从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家庭事业健康发展着想,就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